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民发[2006]98号文件做好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鲁民[2006]63号)
各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民政部、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6]98号)。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 (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具体标准见附表。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标准后每人每年不低于1164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其中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6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上级财政将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比较多、财政比较困难的市给予适当补助。
五、给建国前的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标准和所需资金另行规定。
六、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0]133号文件的规定,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
七、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另行下达。近日,财政部、民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尽快落实社会保障对象待遇调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社明电[2006]01号),要求各地尽快采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等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务必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抚恤补助按规定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各地要按照要求尽快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并将落实情况于11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