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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43号 1997年7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

  现将《进一步推进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几点意见》(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按本《意见》对技师评审组织和高级技师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调整、申报。对技师聘任制度有关政策(包括津贴待遇等)落实情况作一次调查,并在十月底前将情况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
进一步推进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几点意见

  市劳动局印发的《上海市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办法》〔沪劳技发(88)27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沪劳技发(93)26号〕两个文件下发以来,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健康开展,对调动工人敬业爱岗、钻研技术的积极性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技术的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本市技师、高级技师的数量和质量,仍不能满足上海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建成一支高素质的符合一流城市要求的一流技能人才队伍,是当前经济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职业技能开发的紧迫任务。为了推进这项工作,对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坚持申报条件,确保评审质量

  (一)申报技师资格条件是:

  1、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中专、技校、职校)以上学历;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二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近年来解决过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具有传授中级以上技艺的能力或具有中级以上应会考核项目的命题、审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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