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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6]11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以其开放、灵活、教育成本低、质量有保证的特点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许多在校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了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专业学历。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在校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就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前提下,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专业学历,是我省加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力度,引导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通过多种途径成才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自身的素质,还可以在当前激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竞争中提升就业竞争力。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专业学历,并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努力提升学生学历层次,增强他们就业竞争力,积极促进其充分就业。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毕业离校时,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按取得的自学考试学历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但毕业时尚未能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本人要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在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全部规定课程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且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也可按自学考试学历发给报到证。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毕业时或在毕业后三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且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本人可凭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相关材料到省人事厅申请办理高一层次学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上的毕业学校统一填写为"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按自学考试学历登记签发的就业报到证,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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