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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结余的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自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备案期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关于商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六)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备案材料不全的;
  (二)备案材料有虚假的;
  (三)收费标准与相应的服务等级标准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条件不符合的。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期间,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物管企业资质等级降低、管理面积减少、服务管理质量相对下降等情况,经服务双方商定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物业收费标准变更备案手续。不变动收费标准的,待备案期满后重新报备。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经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在海南价格网(网址:www.hainanpi.gov.cn)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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