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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


各市县物价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相关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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