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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出划支保障金意见书,扣划施工企业存入的保障金,不足部分从建设单位存入的保障金账户扣划。划支意见书一式四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
  银行扣划的保障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至农民工。
  第八条 扣划保障金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足保障金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停工。
  第九条 施工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合同已经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将该报告转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该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张贴通告。在通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告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缴纳的保障金连本带息退回缴款单位。
  施工企业如有拖欠行为,在支付完欠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对于在建且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属实的可不再缴纳保障金。但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过集访事件的项目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曾接到过欠薪投诉的项目,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对于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责令其停工,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此类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清欠办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诚信企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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