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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省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全省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4万多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实施救助管理的过程中,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部分城市已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了部门分工、定点医院和经费保障渠道,较好地解决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难的问题;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救治经费不到位等问题,以及部门互相推诿、丢弃病人等现象,影响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部署,积极改进方法,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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