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必须具有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的论证、鉴定等准入意见;
2.按照项目规范的内容,填报《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3.按照原国家计委、
卫生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并如实填报《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4.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的,须提供医用设备的性能、适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年限、临床鉴定和原始购货票据等资料;
5.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院进货票据。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
6.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省辖市所属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省辖市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厅;省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厅审批。
第六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一)建立"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河南医学会负责推荐,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颁发聘书,按学科分类组成"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专家库"。
(二)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1.界定医疗机构申请立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否确为新项目。
2.与原有同类项目的服务技术和价格相比,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根据《项目规范》的要求,确定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建议价格和说明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设定新增项目,制定项目执行规范,并综合考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费用、政府投入、药品收益、群众承受能力和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核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试行价格,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每年分两批制定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