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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确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确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 成价费〔2005〕20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为了贯彻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公布四川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6号)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收取的范围:凡使用公共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业;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利用人防工程口部或通风孔口等地面建筑制作广告、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区(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履行立约手续,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并按合同或协议向人防工程主管部门交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为便于执行和有利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按工事结构制定等级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人防部门在执收时,可根据地理位置、商业口岸、设备、设施及装修条件等因素,在等级收费标准内确定不同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利用人防工程铺设通信线缆和利用人防工程口部制作广告、招牌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与使用人协商议定收取使用费,并报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三)由人防主管部门投资按利于平时使用要求改造的早期人防工程,按改造后的等级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

  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属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各区(市)、县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人防部门按不超过市级人防工程收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抄报市物价、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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