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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甘政发[2006]15号 2006年2月1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体制机制转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完善粮食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

  在2004年1月1日我省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或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对粮食供求实行宏观调控。

  积极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制成为新型的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协助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承担起稳定市场粮价、保障市场供应的义务。鼓励、支持和规范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多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繁荣市场。

  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粮食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水平,不断创新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之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依托。

  建立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在粮食集散地、交通枢纽,建立一批兼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多种功能的区域性粮食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规范市场环境和交易程序,使之成为全省粮食市场体系的龙头。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省粮食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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