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公安局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开办寄售、典当行;

  (五)公安局班子成员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开办车辆修理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六)公安局班子成员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从事出入境、车辆牌证和驾驶人证照有偿中介服务;

  (七)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区域内开办消防工程施工、检测企业,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

  (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其他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民警(包括公安警卫、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当地或管辖区域内从事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须登记备案。

  第五条 对民警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予以纪律处分,并责令退出经营。

  (二)民警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民警亲属从事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经营活动的,应退出经营;拒不退出经营的,领导干部辞去职务或由组织调整职务,民警调换工作岗位。

  (四)民警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民警所在单位领导发现民警及其亲属存在违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视情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条 民警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范围,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民警信息档案管理,并作为队伍状况分析排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及以承包、租赁、受聘、兼职、中介等方式从事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