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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6〕48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全体民警,并认真执行。

  禁止民警经商办企业和民警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是促进民警廉洁从警、防范民警执法违法违纪、推进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真抓实抓。同时,要关心民警家属子女下岗再就业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想方设法帮助民警家属子女就业,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消除民警后顾之忧。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廉洁从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与民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科所队副职以上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美容美发、带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以及内设上述场所的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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