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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

  六、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规定的检定周期实施检定收费。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检定规程检定或不检定只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严肃查处。
  七、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本通知从2005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过去凡与本通知不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计量器具修理费标准,按照《计量器具修理收费标准》(鲁技监量发[1994]042)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不能提供相关条件的,应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但对零售和餐饮业、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周期本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所进行的检定不得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产品、商品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定费,检定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
  不得向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自愿委托除外)。
  五、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交全部检定费;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需要修理的讲理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近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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