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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规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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