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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5修正)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执行预算的建议;
  (三)对市本级预算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第三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预算草案等相关资料,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采取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时,重点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三)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是否有利于本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六)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确保预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得当;
  (七)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时,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关于预算草案的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的决议草案,并将决议草案送发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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