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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受理,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发给《归侨侨眷证》。
  第四条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书面申请;(二)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其与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国外亲属有效的定居证明文件或者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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