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机构编制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全区性社团使用专职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机构编制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
劳动厅关于全区性社团使用专职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民社字[1994]8号 1994年5月12日)

  一、全区性社团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的需要和经费开支的可能性,提出编制数额,经社团办事机构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定。
  二、原经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了的行政、事业人员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目前以国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社会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现经费自理。在本通知下发后,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
  三、全区性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从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也可从离休、退休人员中聘用。
  四、全区性社团的财务管理办法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聘用的全区性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原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其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职工退休的规定执行,费用由聘用社团支付。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社团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退休养老金,参加社会统筹,被聘用的社团专职工作人员退休、离休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对退休、离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