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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四、严格各种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材料费一律不得收取;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材料费,按进价顺加5%作价,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管理,切实降低设备检查费用。对卫生部第43号部长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管理的大型医用设备,即CT、核磁、X-刀、γ-刀、医用直线加速器、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等,实行单台设备《收费许可证》制度。新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在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权限经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级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无证不得收费。已投入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现行标准执行,并按上述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标准执行,并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以外确需增加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经过科学论证(鉴定),应用于临床,对提高诊断、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的新技术项目。采用不同设备、材料或方法的均不属于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同类项目原价格执行。
  省级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直接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报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医疗机构申报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必须如实填报“河南省新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附后)等有关资料。
  七、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1、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规定,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凡未列入《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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