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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
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1]1018号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鼓励医疗机构提高医学技术,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限制盲目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科学配置与使用卫生资源,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三、实行分等级定价,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此次颁布的《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为省、市、县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最高服务价格,其中市级医疗机构的最高服务价格是省级最高服务价格的85%,县级医疗机构是省级的70%。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医疗机构在不突破相应级别最高服务价格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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