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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继续改进和完善中专学校面试办法。广西司法学校和广西警官学校的招生面试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学校、地市招办和有关部门组成面试工作小组统一进行面试,面试评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2种,学校对面试合格且达到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择优审核录取。中等专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从参加全国高考的考生中录取;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从参加全区中考的考生中录取。
  八、招生经费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字[1992]4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学校须按每录取1名电大普通班或高职班、区外院校定向生60元的标准,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时,学校须按每录取1名新生60元的标准,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
  另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异地网上阅档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1999]348号)精神,学校每录取1名高考考生,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
  九、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为社会所关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招生委员会。各高等、中等学校要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协同地方招生委员会做好工作。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对招生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
  为确保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严肃考风考纪,强化考试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充分依靠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严明招生纪律,完善反腐倡廉措施,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地查处违纪案件,维护招生工作良好的社会声誉。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制订并实施我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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