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那坡、靖西、龙州、凭祥、大新、宁明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
5.上述50个县(市、区)降分照顾后仍没有考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每个县(市、区)可低于最低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10名考生。
(三)除上述50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县(市)和自治区辖9个城市郊区的壮族及其他非世居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南宁、桂林、柳州、梧州、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贵港9个城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四)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也要注意录取散居在少数民族高山地区的汉族考生。
(五)区属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面向老、少、边、山、穷县(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部招收农业人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成绩综合分在相应层次分数线下8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这些学生到广西民族学院补习1年高中文化,考试成绩合格后按定向生资格直升有关高校本、专科各专业,毕业后回原籍工作。
(六)其他照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以下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
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精神评出的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获得者,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加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对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可降10分。
(2)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总分降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