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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定向招生办法
  高校在安排定向招生计划时,要首先落实定向就业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不得把定向招生变成从指定的单位、部门或行业系统招生,否则,授权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拒绝公布和拒绝执行此类计划。
  2002年我区区属院校定向招生主要面向全区48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并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定向地区要认真动员合格考生填报定向志愿,保证定向生生源和生源质量。
  (二)为保证定向计划的完成,在定向生源不足时,降低20分录取定向地方的生源,如仍无生源,可在邻近县录取填有定向志愿的合格生源;如采取这些办法仍无法完成任务的,余下的定向计划改为统招计划。
  (三)单列定向招生计划分校列到专业,从专业代码上把同校同专业中定向与非定向计划区别开来,凡填了定向专业志愿的,视为考生已同招生部门、就业指导部门和学校签订了定向协议,享受政策赋予定向生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的义务。
  (四)中央、国务院部委所属和区外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定向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区属高等学校的定向计划,安排在同批非定向计划录取完后录取。
  六、认真执行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
  为加速培养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002年实行如下照顾录取办法:
  (一)区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区属民族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外语专业)要占该校招生人数80%以上,其他院校要占35%左右。
  (二)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以及贫困山区县(市、区)的考生,在其文化总分达不到录取分数线时,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具体如下:
  1.在全区范围内(除自治区辖9个城市的城区外)对瑶、苗、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20分。
  2.对融水、三江、金秀、大化、都安、环江、巴马、罗城、隆林、龙胜、富川、恭城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凌云、西林、资源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3.对百色、乐业、田东、田阳、田林、那坡、德保、靖西、平果、河池、宜州、东兰、凤山、天峨、南丹、融安、象州、武宣、忻城、灌阳、马山、上林、扶绥、崇左、宁明、龙州、凭祥、大新、天等、隆安、昭平、蒙山、上思等33个贫困山区县(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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