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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湘价服[2002]230号 2002年9月2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及国家纪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的归并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广泛调查研究,严格成本测算、审核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价格听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通知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统一进行归并。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凡调整规范后《医疗价格》上没有的医疗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功能,鼓励和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病人选择医院、选择医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病患者合理分流,调节不同社会阶层看病就医的需要,这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分三类确定。全省县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价格名单见附件二。各类医院可以在省统一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础上自主确定下浮幅度,报当地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自行确定上浮幅度。同时,允许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院、南华大学附一医院7所医疗机构的手术治疗价格在一类价格基础上上浮5%(但项目说明中标明可加收的项目,其加收部分不得上浮)。长沙市口腔医院临床诊疗类中的口腔治疗和口腔手术价格可按一类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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