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经2004年9月14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企业采用现代经营方式,提高药品零售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验收标准。
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下同)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应遵循方便群众购药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药品。
第四条 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在新增居民点、乡(镇)、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的药品,并具有24小时供应的能力,药品品种不少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70%。
第二章 岗位与人员
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岗位,行使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质量管理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药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