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列入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项目,要做到建设项目到位,规划方案到位。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听证及行政审查批准,确保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各地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以下报批程序进行审批。
  (一)各县(市)的拆迁年度计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元月二十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年度拆迁计划上报时应附有拆迁实施的具体方案。
  (二)中长期规划的报批亦应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拆迁中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将规划和计划审批下达。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全省批准的房屋拆迁“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别上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以加强对计划下达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市、县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实行总量控制。对前几年拆迁规模过大的,要压缩规模。市、县每年拆迁面积增长幅度要控制在30%以下;旧城改造起步较晚的市县,拆迁面积要控制在上一年度商品房竣工面积的50%以下。
  二、结构调整到位。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计划,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的程序进行,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