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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4]164号 2004年10月15日)


各设区市房产局(建设局),发展改革(计划)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办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的要求,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以五年规划为宜,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行编制。2005年1月20日前,报房屋拆迁“十一五”规划。
  二、房屋拆迁年度计划,项目要明确,规划方案要到位。从2005年起,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在当年的1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
  三、市(县)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经审批下达后30日内,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附:

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结合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编制年度房屋拆迁计划要与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以及产业政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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