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第10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接收船舶垃圾的单位,应当将船舶垃圾运往市政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