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5修正)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0年10月31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行。
  根据主席团的决定或者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5) 20050602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