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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征地中应严格依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计算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人数。
  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承包的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被征收后其人均承包耕地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农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实行农转非,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承包耕地。被征地农户选择农转非的,可以户为单位按规定计算该户农转非人数并计发农转非人员有关费用;选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耕地的,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计算农转非人数。
  三、加大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保障力度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其标准为主城区按征地面积每亩2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统筹我市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若各区县(自治县、市)统筹经费不足以解决其问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耐心细致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村居民户籍的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办理农转非的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统计部门要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征占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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