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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山东省旅游条例》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

山东省旅游条例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度假、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网络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旅游经营与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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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 20080903
2 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 20080903
3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失效] 19961014
4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823
5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20020319
6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20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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