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转发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转发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吉劳社薪字[2005]168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总工会、中省直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设等行业企业用工管理。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自招用之日起与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劳动合同样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制定。

  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工作时间要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需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有关手续。

  四、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20060417
2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20060412
3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0512
4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50719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