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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和用地,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保障基层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需要。

  四、进一步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全面实施文化部、财政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加强对广府文化、潮州文化、客家文化、雷州文化、侨乡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的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弘扬我省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对我省民间文化资源的调查研究,合理开发民间文化资源,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重点抢救濒危文化遗产,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结合文化部“中国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优秀民间艺术师”的评选活动。至2010年,全省创建80个以上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200个以上的“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

  五、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制定文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文物的专项保护规划,建立重大文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普查、征集、考古发掘,以及对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项目的建设工作;发挥文物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做好文物普查登记、馆藏文物清仓建档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划定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建立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推进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镇四级文物保护网络;继续办好流动博物馆,建设一批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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