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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福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3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市、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遵守本办法,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对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身心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和售后服务等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费用、标准、形式、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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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号标题日期
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4号) 20060804
2 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交通委员会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 20060930
3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失效] 199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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