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
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005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2005年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进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目标
通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2005年底前实现卫生所(或卫生院)覆盖到全省所有行政村。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