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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05年4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并经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31日

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5年4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5年5月26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必要的编制、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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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51230
2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教育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0418
3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和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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