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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

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五项规章:

  一、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1989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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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19971209
2 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失效] 19890620
3 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失效] 19950925
4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失效] 19971209
5 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19860516
6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2001修改)[失效] 20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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