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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燃料甲醇汽车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车用甲醇汽油产业化示范工程扩大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太原市、阳泉市、临汾市、晋城市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陆续改造现有加油站,使其具备甲醇汽油的加注功能,并形成能覆盖本市范围的加注站网格局,力争全部销售甲醇汽油,为在其它城市试点推广积累系统管理工作经验。
  (二)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晋中市、长治市、运城市、吕梁市的试点推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每个城市各设置20个加油站对运营车辆开始供应甲醇汽油。第二阶段在城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按照布局合理、全市覆盖的要求,通过技术改造,形成站网格局,开始对运营的汽油车力争全面销售使用甲醇汽油。
  (三)每年由省醇汽办按照省醇汽领导组的安排下达年度燃料甲醇与甲醇汽车产业化示范工作计划并负责考核。各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依照《山西省燃料甲醇与清洁(甲醇)汽车产业化示范暂行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政策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车用甲醇汽油的供应车用甲醇汽油的调配试点企业和加注站按照省醇汽办《甲醇汽油添加剂、变性醇生产企业及调配站、加注站(一厂两站)准入条件暂行规定》(晋醇汽组办〔2004〕第16号)实行准入制度,即履行“企业申请——条件认证——专家评审——省醇汽办初审推荐——有关政府职能(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审查——省市醇汽办认定准入”的工作程序。甲醇汽油添加剂及变性燃料甲醇由省定点企业统一调配供应,由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系统、中石油山西销售公司系统为市场输配供应主渠道。并由定点调配供应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省内定点的车用甲醇汽油的调配供应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和供应合格的产品,并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凡纳入产业化示范推广的定点单位(包括燃料甲醇添加剂生产企业、变性燃料甲醇生产企业、燃料甲醇调配站和燃料甲醇加注站),由省醇汽办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推荐,由省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推广车用甲醇汽油若干措施,对凡用于甲醇汽油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燃料甲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水平由各定点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技术标准燃料甲醇执行《车用燃料甲醇》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93—2002;车用甲醇汽油执行《M5、M15车用甲醇汽油》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92—2002;变性燃料甲醇和变性甲醇添加剂在山西省地方标准出台前暂执行企业标准;车用甲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执行《油库设计规范》中国石化企业标准(SHQ003—2001);车用甲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中国石化标准(SHQ0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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