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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及农业税灾减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测算到县,在征求市意见后,直接下达到县。
  五、资金调度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体制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留解比例一年一定。预算执行中的各项资金调度,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市、县国库。正常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的调度原则上每月10日前调度一次,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应急资金及时调拨。省财政厅与各市、县不定期进行往来款对账工作。
  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各市、县要进一步健全工资专户制度。县级当月收入必须全额划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余额不足以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发放的,省财政的调度资金必须优先用于保工资和津补贴发放。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没有发放完毕,一律不准办理其他支出款项。
  六、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各县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县财政部门或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
  部门直接向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对按规定需市财政配套的项目,应经市财政部门或市财政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上报。
  (二)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省直部门年度预算中的专项资金,凡用于补助市、县的项目要单独编列,并细化到具体的市、县,与用于部门本级、下属单位的项目分开。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分配和下达到市、县,下达到县的专项资金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要求已经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市,社会保险基金补助专款(含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分配和下达到市。为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直有关部门应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尽可能提前分配和下达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每年10月底前全部分配和下达。
  2003年底以前,省财政已下达给市、市应落实到县的专项资金,2004年3月底以前,市财政要落实到县,否则,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还给县财政。
  (三)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县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分析。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对市、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考评。2003年底以前,中央和省已明确要求市级财政承担配套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应按规定足额配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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