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2004年3月)
为确保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预算管理体制
(一)预算收支划分。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现行符合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
(二)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以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市县体制上解(补助)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3〕1260号)核定的县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为基础,将省财政对市、县相对固定的补助纳入省对县的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同时,按照2003年财政结算中市对县的体制补助数额调减省对市的补助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的体制补助基数。
(三)税收返还
1.“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75%,下同)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以2003年财政结算中各市核定的市对县2003年“两税”返还额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额作为省对各县的返还基数,相应调整省对各市本级的返还基数。从2004年起,“两税”增量按各县的“两税”增长幅度和1∶0.15的系数计算返还,并相应增加下一年度的返还基数;“两税”负增长的,按1∶0.15的系数扣减返还额,并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返还基数。
2.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105号)规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所得税收入基数、返还基数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到县。所得税收入完不成基数的,省财政按75%直接扣减该县的基数返还额,并相应调减该县的收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