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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第九条 征用土地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中产生,历次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征用土地需安置人员数量,根据征用农用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前的人均农用地面积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安置人数等于征用农用地面积除以人均农用地面积。
  征用土地需安置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市(县)、区公安部门审定。经批准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市、市(县)、区公安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亩2500元(37500元/公顷);
  二类地区每亩1800元(27000元/公顷);
  三类地区每亩1600元(24000元/公顷)。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由市、市(县)、区物价、财政、国土、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指数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二)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计算;
  (三)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计算;
  (四)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五)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六)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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