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由省、军或相当省军级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支前模范、劳动模范称号的农村老党员,其生活补贴可适当从优。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现已享受其他定期补助且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再享受上述补贴;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可补足差额部分。
二、对担任村主要领导职务10年以上、生活困难的离任干部给予补助,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担任村党支部(党委、总支)和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职务累计10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后,经群众评议,生活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担任村主要领导职务,做出一定贡献,现生活困难的,可参照农村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给予定期或临时补贴。
(二)建国后长期担任村主要领导职务,为本村各项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离任后实际生活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的,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三)在担任村主要领导职务期间,因公致残,实际生活低于本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给予生活或医疗补助。
因犯错误被撤职、罢免及自行离职的村干部,不享受补助。
三、对建国前入党的城镇老党员给予生活补贴
1945年9月2日前入党、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农村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给予定期补贴。
解放战争期间入党、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同期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可酌情提高补贴额度。
四、经费来源及管理
解决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生活补贴的经费,采取各级从地方财政、留成党费、民政救济和所在单位集体经济收入中各拿一点的办法统筹解决。
(一)省财政每年拨出300万元,作为老党员生活补贴专用经费。
(二)省管党费每年拿出260万元,作为老党员生活补贴专用经费。
(三)各市、县(市、区)每年从地方财政和同级留成的党费中拨出适当数量款项,作为老党员生活补贴专用经费。
(四)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可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拿出部分款项,用于老党员、老干部的生活补贴。
(五)老党员、老干部享受上述补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老党员、老干部生活补贴经费,每年按各地老党员、老干部人数及其经济状况分配,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各级党委组织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发放落实到人。
五、切实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