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
部门《关于提高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
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04]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补贴标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24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农村
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补贴标准的意见
(2004年1月30日)
老党员为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对于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职业老党员生活困难的意见》(鲁办发[1994]4号)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大部分老党员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和提高。现行老党员的补贴标准,是根据1994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的。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因此,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也应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调整提高,使他们及时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继续实行定期定额生活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一)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由40至60元提高到100至200元。
(二)1945年9月2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由30至40元提高到60至80元。
(三)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补贴100元。生活困难的,可酌情提高补贴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