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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由缴纳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应全额存入同级财政、劳动和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分别开设以下专户: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其主要用途为:
  1、接收本级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及滞纳金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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