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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0、取消水利部门收取的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堤垸保护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6号)相关规定废止;
  11、取消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准运证收费、境外厂商农药实验审批费、境外厂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审批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进口农药登记费,农业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执行;
  12、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及能源计量验收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执行;
  13、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进口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进口化妆品审批费、进口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碘油丸收费、乡村医生考试、村妇幼保健员考试、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资格证、乡村医生从业证工本费、村卫生室、医务室管理费,卫生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执行;
  14、取消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等级鉴定费、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收取工本费的通知》([96]湘价费字第3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珠算等级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6]湘价费字第144号)相关规定废止;
  15、经2003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IC卡收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部门IC卡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21号)相关规定废止;
  16、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06号)的相关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
  17、取消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153号)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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