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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典”疫情期间严格控制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工作方案

  (三)妥善安排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各用工单位在疫情防治期间,要采取各种措施,做到不停工、不停产。对关闭破产、经营困难或开工不足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情况,与用工单位一起,千方百计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安排好外来务工人员就地工作、就地学习、就地休息。对要求返乡的外来务工人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予以劝阻。个别因故确需返乡的务工人员,要对其先进行健康检查,登记在案,并及时通知原籍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四)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外来务工人员中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隔离观察人员治疗或隔离期间,工资由用工单位按出勤处理。疫情期间,外来务工人员中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治疗费用和发热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
  (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防治“非典”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号召外来务工人员留在深圳,安心工作和生活,共抗“非典”,共渡难关;认真做好“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防病抗病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监控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和流动情况报告制度。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送本单位务工人员“非典”防治情况,主要包括:务工人员的数量、已确诊“非典”和疑似“非典”的人数,已采取的防治措施,“非典”患者的治疗情况,务工人员返原籍数量和流动情况等。区、镇(街道)劳动部门每日逐级上报情况。区劳动局每日上午10时前将本辖区情况向市控制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工作组办公室报告,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各单位对上述情况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二)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深圳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工作预案》的要求,在离深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设置相应的测温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对离深的外来人员测量体温并统计数据,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结合本单位职责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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