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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

  (四)划转债务降债。对以村集体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应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新的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租赁经营的,从租赁费中划转资金偿还;企业已倒闭的,可先行挂帐,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村级经济壮大后再作处理。
  (五)盘活资产还债。村组集体拥有的企业、基地、闲置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四荒”等资源,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合理估价,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综合开发利用,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用于还债。
  (六)发展集体经济化债。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是化解村级债务的根本性措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民营经济,并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收,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集体化债能力。
  (七)协议还债。村组所欠财政、金融部门的债务,如财政周转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世行项目贷款等,以及村欠乡镇政府款项,暂无还债能力的,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还债计划,签订还债协议。
  (八)落实减免政策清债。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债务,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确无还款能力的特困户(包括军、烈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减免缓。对村集体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所欠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其债务也要随之划转。
  四、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
  在大力化解村级债务的同时,要坚决防止新增债务,避免前清后乱,前化后增。要强化农村经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村级预决算制度,定项限额管理,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责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重大的财务开支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全面推行村级资金、帐务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管的制度。今后村集体不准为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为农户代垫各种税费,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不准用集体资金请客送礼,不准报销村级招待费,不准超编超标增发村组干部补贴;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
  认真落实减负政策,大力精减村组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停止一切要村组出钱出工的达标升级、检查评比活动;村集体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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