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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

  2、分类登记。对清查的情况,要按照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利率、经手人、证明人、债务人、债权人等项目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3、审查核实。清查的结果要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逐笔核对、审查、确认。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借贷手续齐全,使用开支合理的,应由集体逐步偿还。对村集体代垫代缴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费用而形成的债务,应核实划转到相应的尾欠户,做到债务详实,主体明确。对以村组集体名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贷款或担保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受贷单位、个人。对吃喝招待形成的债务,由村民代表逐笔审核确认,凡与村集体事业无关、村民不同意的,按谁招待谁负担的原则处理,落实责任人,从村级集体债务中剥离。经清查不实的村级债权债务,以及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形成的债权债务,要从村级债权债务中剔除。对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已撤销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落实债权债务主体。
  4、张榜公布。清查核实的结果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有异议的和反映突出的问题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认可后,将结果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核准,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清收债权、化解债务的依据。
  5、逐级汇总上报。确认并批准的债权债务以村为单位填报汇总,逐级上报。
  三、化解村级债务的主要方法
  对核实后的村级债权债务,要积极稳妥处理,分期分批,逐步化解。具体化解方式要实事求是、灵活多样,那种措施适合本地村级债务化解的,就采取那种措施;那种办法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认可的,就采取哪种办法。各地要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多种有效的化债途径和方法。
  (一)削减高息减债。村集体所欠的民间高息借款,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由乡镇农经部门确认后统一换据,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村集体为兴办各项事业向农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超过当时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按规定的程序降下来,要根据村级的偿还能力,确定可行的化解办法。今后要严禁高息借款,坚决依法取缔农村非法金融活动。
  (二)清收债权还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拖欠村集体的款项,要根据不同对象和性质,分别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等多种办法进行清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稳妥处理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问题,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已清理核实的农户税费尾欠款,要根据偿还能力,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制订化解办法;对暂无还款能力的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可由村和农户签定还款计划,分年度分期偿还。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困难户,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免。化解农户税费尾欠,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逼债,更不能组织小分队上门强征、强要、强搬实物,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欠款,要限期、逐笔、逐人清收。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国家干部职工,可申请法院,依法清收。对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结对抵冲销债。对村集体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在做好工作、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互抵,实行对口划转,相互置换,冲消集体负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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