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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三)关于交通运输油料保障社会化。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对现役军人和离退休老干部实行车费减免或优惠。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各地石油公司要与受供部队配合,确定油料供应点,减免代部队存放、供应油料的各种费用,为驻桂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现由驻桂部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以民用为主、当地人民政府有能力维修的,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四)关于医疗保障社会化。军人医疗按照驻桂部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的人武部等单位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就医优先。在就诊就医中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对军队系统离退休干部,当地无驻军医疗机构的,地方医疗机构要为他们提供医疗保健方便,并实现干休所卫生所与当地急救中心联网。
  (五)关于社区服务。各地要将驻军官兵及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保障和文化活动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优先、优惠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及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拥军生活服务中心。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及老年活动中心等,要向部队官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免费或优惠开放。要将驻军单位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保障纳入当地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部队营区免费安装公用电话,预留网络和有线电视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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