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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对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既允许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拉开档次重新分配(实行财政统发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可只到单位,固定部分直达到个人),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对于基础条件好的事业单位,允许将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在工资总额框架下,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对于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分配结构和方式。事业单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要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建立职工工资分配随岗位变化的机制,做到岗变薪变,绩优薪优,适当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贡献突出与完成一般岗位目标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对比较突出的拔尖人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市场价位高薪聘请;有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同时,鼓励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对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目标、责任和风险等情况,单独确定收入分配方式和办法。
  具有创收能力、经济效益好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制度的同时,可建立工资储备资金和社会保险准备资金制度,保证单位效益下降时的工资发放和为建立社会保险创造条件。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从岗位变化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新岗位调整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实行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岗位聘用分离。任职资格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确定,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其岗位等情况自主决定。聘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允许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工勤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允许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资质的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竞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实际聘用岗位享受工资待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不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也可以竞聘工勤岗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委任的职务高于退休时的职务,且在原职务上工作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按原职务享受退休待遇;聘用的最高职务高于原委任的职务,且任职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可按聘用的最高职务享受退休待遇;工勤人员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其退休年龄可按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掌握。在工勤岗位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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