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第一季度必须到发证机关年审签证。
  第十八条 专业渔民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流动作业,需要出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区域作业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捕捞许可证到作业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副业渔民不得跨县境作业。
  外省渔民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须持原有捕捞许可证和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机关的介绍信,到作业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准,并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第十九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水体及其设施、船网工具、水产品和渔获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殖

  第二十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天然水域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名录、最低采捕标准和禁止使用的渔具与捕捞方法。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资源情况,可确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名录和最低采捕标准。
  禁止出售天然水域不够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炸鱼、毒鱼。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水獭捕鱼。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生产、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宣传禁用的采捕方法。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雅安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确定禁渔期。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者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进行捕捞作业和娱乐性游钓。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捕捞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采捞省规定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的卵、幼体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规定限额采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